原告黃振卿與被告李先鋒、王旭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
作者: 揭陽房產網
更新時間: 2019年10月31日 09:29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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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(2019)粵01民初421號 李先鋒、王旭鵬: ????本院受理原告黃振卿與被告李先鋒、王旭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因你們下落不明,無法送達,依法向你
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公告
(2019)粵01民初421號
李先鋒、王旭鵬:
????本院受理原告黃振卿與被告李先鋒、王旭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因你們下落不明,無法送達,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、證據交換傳票及開庭傳票、應訴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證據材料。原告訴訟請求為:一.判令解除黃振卿與李先鋒、王旭鵬簽訂的《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》;2、判令李先鋒、王旭鵬立即向黃振卿返還購房款2500萬元;3、判令李先鋒、王旭鵬向黃振卿支付違約金500萬元;4、判令李先鋒、王旭鵬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。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:00分在第二十一調解室進行證據交換和2019年7月17日下午14:30分在第七十七法庭進行開庭審理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兩個月即視為送達,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。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。
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?

